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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况不予出口退税

七种情况不予出口退税

(一)“假直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的出口方式

《浙江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刑事裁定》((2019年)浙江10年刑期结束1012号)判决显示,在浙江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被告詹某等人以个人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为由,发现被告朱某、李某授权出口。被告詹某等人自行准备货物,自行联系外商,自行报关出口,被告单位申请公司提供报关委托书、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文件,被告詹某等人在深圳办理报关手续。

"假直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是一种涉嫌出口税款欺诈的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暂停出口退税并收回退税,这可能构成严重的违法犯罪。“四自三不见”最早出现在国家税务局和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出口的产品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行)〔1992〕156号)指出,“四自三不”是指进出口企业(名义上的出口商)在没有出口商品、供应商和外国投资者的情况下,允许“商人”或中间人带来自己的客户、货源、汇票和报关的所谓“出口交易”。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规范,将其定义为“虚假直接经营和真正的代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以直销名义出口,但本质上是代理出口,不承担出口风险的,视为自销税。“假直销代理”和“四自三不见”的出口方式不仅存在行政违法风险,而且存在很高的刑事风险。

(二)出口备案文件不完整,存在分歧或申请不真实

根据《珠海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珠海税务稽查[2023]3号),该公司的出口商品位于马来西亚,但船运公司提单显示的出口商品位于新加坡,且商品代码不一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备案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并追回退税。

备案文件是税务机关查处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线索,也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必要材料。由于出口备案文件存在问题,如提供的备案文件存在矛盾、申请不真实等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追回退税、暂停出口退税权的案例不在少数,许多出口企业应予以关注。

(三)生产企业出口函调反馈存在疑问

根据《珠海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粤高法行最后一个字301号),2009年9月,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务管理部门在检查原告珠海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时发现原告的出口业务存在疑问,涉嫌出口欺诈。经审查,2010年,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出口货物税务函调整管理办法》(2010年第11号)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暂停原告涉及上述四家公司的未退税

为了加强退税征收工作的衔接,防止出口退税欺诈,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出口信函调整系统,退税机关向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发函,要求对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调查退税风险。在《国家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免税)管理规范(2.0版)》(税务总发[2018]48号)中,明确了信函调整的类型和回复的类型。如果在信函调整中,回复的内容属于“正常业务”以外的三种类型,即“验证后未完成”、存在不退(免)税的情况、如果“暂停退税(免税)”,可能无法办理退税,这对利润低、依赖退税的外贸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现金流压力。

(四)货物出口未及时结汇的

为缓解企业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方便出口退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信息的公告》(2013年第30号)全部废除,本文简化了出口退(免)税的办理流程和信息,同时也推出了“容缺办理”制度,帮助外贸稳步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出口合同规定,所有收汇的最后期限为退(免)。

()货物进项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

根据福建省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税务)二审行政判决((2020年)闽03银行末146号),原告于2015年9月至10月获得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开具的150张增值税发票,涉及退税1860328.40元。后来,上述增值税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信息。发票类型显示“失控”,因此通知原告退税1860328.4元,暂时不允许退税。退税的人将被追回。

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未申请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抵免和退税方式的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异常凭证范围内注明的增值税发票转出;适用增值税免税方式

()货物进项票涉嫌虚开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苏尼特右旗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判监督行政裁定》((2017年)最高法律申请84号),2005年,该公司从一家毛皮制品厂获得135张增值税发票,申请出口退税1639755.57元,上述135张增值税发票。2007年3月21日,锡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了锡国家税务稽查〔2005〕十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绒毛公司取得的135张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发票,决定不办理退税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口业务暂时不办理出口退税(免税):出口商品的供应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核实其供应的真实性和纳税情况。因此,如果涉嫌虚开货物进项票,也将面临暂停出口退税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并提交审核材料的

A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主要生产出口到国外的家具和其他产品。2023年6月,该公司在进行财务整理和自查时发现,由于财务交接等错误,该公司在2022年10月出口了一批货物,并错过了退税申报。由于退税申报期已超过90天,且已超过今年4月30日,因此只能视为自我支付增值税。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公司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上出口日期为准,相同)从下个月到次年4月30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集相关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出口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逾期不得申请免征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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