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退税的有关问题
外贸企业使用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退税时,应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出口货物属于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的,则外贸企业应在申报办理免退税的同时,提供相关纸质说明。
2.如货物数量、种类、名称、金额等与出口报关单能逐一匹配,税务机关审核时可查看核对相关货物清单数据后予以“人工挑过”,建议企业提早说明;
二、增值税发票退税计算的四舍五入问题
新版退税系统中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系统会根据发票计税金额自动计算相关退税款且不得更改退税金额,如存在因“四舍五入”问题导致的1分钱差额,可不予修改直接申报即可。
三、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的换汇成本问题
新版退税系统中调整了部分审核规则,不再要求对当期免退税申报数据的换汇成本异常进行说明,申报系统中取消了相关模块,并统一采用“综合换汇成本”指标对相关免退税业务进行预警。也就是说,以后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取消了填写换汇成本说明的模块,当期申报时无需提供异常证明,达到税务机关相关预警标准时,根据实际需要再提供具体说明即可。
四、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的关联号问题
新版退税系统上线后,为便于外贸企业及时准确申报退税,新版退税系统对外贸企业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的关联号规则进行了修改,不再支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对一”和“多对多”规则。对此,多数外贸企业存在疑问,现将有关疑问解释
如下:
1.外贸企业报关单上存在多种商品时,每种商品应单独作为一个关联号项下的出口明细数据,如报关单包含5种商品,则申报时应使用5个关联号。
2.新版退税系统启用后,外贸企业并非不能从事“一笔货物对应多个供货商”或“多笔出口货物对应多个供货商”的出口业务;关联号的设置规则是要求在“一个关联号项下只能包含一条报关单数据,也就是说一个关联号项下出口明细中应只有一条报关单数据,进货明细并未限制数据条数”,而非企业不得从事上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