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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收汇及收汇情况表填报要求

一、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及收汇要求:

1、出口货物若单证信息齐全且可完成收汇,应在出口日期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前完成申报退税及收汇。若在上述期限前单证信息不全或无法完成收汇或调评中,可在后期单证信息齐全、完成收汇或核查后申报退税。

2、已申报退税但无法在上述期限前完成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在出口日期次年5月申请调整申报缴回税款,后期完成收汇后可重新申报退税。

3、一二三类企业在出口日期次年4月申报期后提交上一年度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需同时填报收汇情况表,其他情况按照系统提示操作,不需要主动填报。四类企业申报所有年度的出口货物退税,均需同时填报收汇情况表。

4、企业应将出口合同订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境外收发货人的联次)、收汇银行交易凭证一一对应整理,留存备查。


二、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填报要求:1、出口信息中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币种汇率”建议按照出口日期对应月份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填报(既与确认增值税销售额使用的汇率保持一致),收汇信息中的“出口货物收汇币种汇率”建议按照收汇后与银行实际结汇时的结算汇率填报(若收汇后未结汇,可按收汇时会计入账的汇率填报)。因此,收汇情况表中的两个人民币金额应为不同的金额(除上述两个汇率相等的情况外)。 2、没有注明“人民币”的金额栏次均填写出口或收汇的原币金额。“凭证总金额”填写本条明细的收汇凭证扣除手续费等中间费用前的原始汇款总金额,应大于或等于收汇信息中的“出口货物收汇金额”(填写本条明细的收汇凭证中对应本报关单的金额)。

若出口和收汇的币种相同,根据“出口货物收汇金额”栏次的填报规则,则收汇信息中的“出口货物收汇金额”应等于出口信息中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多条收汇凭证对应本条出口货物关单明细的情况下,则为小于)。

3、“收汇凭证号”栏次应填报银行收汇单证的业务编号或流水号,不得填写回单编号或申报号码。“出口发票号”栏次填报出口企业开具的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4、如为代理收汇,“付汇人”栏次应填写出口货物款项的实际付款方,不得填写代理收汇人(如一达通、阿里巴巴等),“收汇凭证号”栏次应填写实际付款方在代理平台交易付汇的业务编号或流水号等相关凭证号,不得填写出口企业从代理平台收结汇的相关凭证号。如付汇人与进口商(出口合同购买方)不一致,应在“非进口商付汇原因”栏次填写具体情况。

5、收汇情况表的申报序号的最大尾数与收汇情况表的条数,应保持一致,并按序编写、排列,不可重复使用同一序号。建议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出口明细表中的顺序逐条对应填报收汇情况表。

6、即日起未审核完毕的收汇情况表,属于以上列明的填报有误的情形的,请主动告知管理员作废后重报。

7、审核岗管理员将拍照通知抽查到的收汇明细,企业应将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境外收发货人的联次)、收汇银行交易凭证、出口合同订单按照对应的收汇情况表申报序号扫描成一个PDF文档或整理成word文档(不接收压缩包),通过临时会话发送给审核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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