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手续。
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没有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商品的没有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出,转入成本。
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二、相关出口退(免)税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四)《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五)《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出口收汇风险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报关出口次年4月申报期内)未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应先用负数冲减原退税申报数据,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重新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三、单证备案风险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未做单证备案的出口业务,不得享受退税,可以免税。提供虚假单证备案的出货物,一律按征税处理。分类为一、二类企业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分类等级降为三类。
四、出口收汇风险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报关出口次年4月申报期内)未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应先用负数冲减原退税申报数据,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重新申报办理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