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一些出口企业因不了解或未全面掌握出口退(免)税货物单证备案的相关规定,忽略了对备案单证的管理,引发了税务风险。
不重视备案单证的规范性,是出口企业常见的风险点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备案单证抽查管理中发现,A公司作为商贸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的商品并未提供备案合同,后续也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只有与售货公司购货口头协议的书面记录复印件。该复印件中,也没有明确商品数量、金额等具体信息,既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也不符合合同法对于购销合同的相关规定。最终,因缺少符合规范的购销合同,A公司无法适用出口退税政策,负数冲减原出口退税申报,改为免税申报。
不同单据之间的信息缺乏一致性,也是一个常见的风险点。实际操作中,出口企业走海运居多,会碰上两种类型的提单: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船东提单是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可以签发给直接货主,也可签发给货代公司,再由货代公司出具货代提单给直接货主。货代提单又称无船承运人提单,是具备资格的货代公司所签发的提单,一般签发给直接货主。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船东提单还是货代提单,提单上的发货人、货物品名、数量、规格、运输方式、目的港、提运单号等内容,都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相符。
主管税务机关抽查发现,商贸出口企业B公司2020年出口商品所留存的备案单证中,货代提单的发货人名称为货代公司,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发货人名称为B公司自己。由于运输单据与报关单内容不一致,B公司无法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作征税处理。
不注重备案单证的完整性,也是出口企业常见的风险点。值得关注的是,9号公告在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中,特别列明了出口企业承付国内运输发票。实务中,大部分出口企业通常将一揽子出口业务委托给货代公司进行物流操作,货代公司会把境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的增值税发票一并开具给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国际运输费用免税,而境内运输费用应按适用税率计税。企业务必准确区分。
主管税务机关抽查发现,商贸出口企业C公司2020年发生的出口业务中,由其承担了从国内生产企业到出港口的国内运输费用,但是,C公司没有将相应的运输发票与货代公司开具的代理服务发票进行区分,企业账本上也找不到国内运输费用的相关记录。不仅如此,货代公司也无法提供C公司承担国内运输费用的相关记录。最终,C公司因备案单证不合规,无法适用出口退税政策,须负数冲减原出口退税申报,改为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