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出口企业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应提交什么资料?
1、符合上述六条的情况,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符合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二)符合上述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符合上述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五)符合上述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六)符合上述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应当齐全、有效的。
2、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详细情况说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四、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以及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五、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时应当向海关交回报关单证明联。
六、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