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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政策15号公告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了,老王梳理了下主要内容,归纳为四个三:

 一、三个简化和优化

  1、简化出口退税备案变更

  对于需要变更的内容,直接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变更即可

  2、简化优化了外贸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及进料加工核销应调不免抵扣税额何时转出

  3、优化了特殊业务退税申报时填写的业务类型代码

  如:取消了跨境人民币报关业务需勾选KJ;免抵退税申报业务红字冲减代码优化为HZCJ和HZCJ-TY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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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个取消

  1、取消了办理退(免)税备案需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备案回执)资料

  2、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实质上取消退(免)税申报期限,取消因信息不齐的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申报、因凭证不齐的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三、为三个特殊操作给予了政策支撑

  1、撤回申报

  已申报且税务机关还未核准的的出口退税申报数据,企业可以撤回,修改后重新申报(因自愿放弃撤回的不得重新申报)

  2、外贸企业调整申报(冲减)

  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因申报数据错误的,通过调整申报进行冲减并重新申报。

  原政策中,对于外贸企业已申报数据,只有未按规定做备案单证、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外汇且不符合不能收汇未申报不能收汇的,需要做冲减

  3、证明作废

  出口企业申请各类证明后,若证明有误或不再使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废,这个证明作废只有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中有此规定,但规范仅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的不对外,因此这个证明作废并没有政策支撑。本次15号公告对此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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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个明确

  1、把原来的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名称修改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同时明确了改单和撤单可以开具该证明。

  原24号公告中只是规定对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才能开具退运证明,但实务中出口企业发生改单或撤单时,海关也要求提供该证明,造成有一些出口企业无法取得该证明。本次15号公告做了明确。

  开具证明时注意:

  出口货物改单时开退运证明切记这个问题

  出口企业申请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千万注意这个问题!

  2、明确纳税信用等级M级划入退税管理类别三类

  原46号公告中对于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规定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C或没纳税等级的,但后来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未满一个纳税评价年度的新办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评定为M级。尤其是一些老企业但某年无业务收入的,纳税信用评定为M级了,这类企业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评定时其他条件符合二类,究竟是评定为三类还是二类?本次15号公告明确为三类。

  3、明确退税分类生效时间

  年度退税分类评价在完成的次月1日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在完成的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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