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小盈应邀参加代账公司的老客户毛总的晚宴,觥筹交错间,毛总咨询小盈如何将高额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进行扣除,减低企业税负成本。小盈查询了该企业的基本资料,初步了解的情况如下:2021年毛总公司年销售收入预计为30000万元,当年业务招待费为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新产品毛利率为8%。为打通产品的销路,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营销部门,当年业务招待费主要是因销售新产品发生的,鉴于该新产品性能优越,营销部门预计新产品的年销售增长率为36%。小盈提出如下建议:将企业的营销部门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分析】
按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两个标准:一是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二是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并且两者以低者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未扣除部分不得结转后期扣除。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标准,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300万元,按照当年销售收入5‰的标准,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150万元,遵从两者从低原则,该企业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150万元。
针对毛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小盈提出如下建议:将企业的营销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甲公司。毛总将新开发的产品以2880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A公司将产品以30000万元再销售。同时,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00万元进行有效分配,即毛总公司分配190万元,甲公司分配210万元。通过分设公司来提高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比】
筹划前,原有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30000x5%=150(万元),超过标准的275万元不允许扣除。
筹划后,单独成立营销甲公司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28800+30000)x5%=294(万元),超过标准的206万元(500-294)不允许扣除。
【结果】
单独设立甲公司后,总体上增值税并没有增加,但在进行记账报税时,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多扣除144万元,如果年增长率在20%的话,以后产生扣除基数逐步扩大。同时,也扩大了广告宣传的税前扣除基数,从而切实减轻了企业的成本负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