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商会的执行会长刘总就自身企业的问题,想请在代理记账公司工作的小盈解答疑惑。刘总的公司是一家零售企业,采购了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显示价款80万元,增值税12.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但由于种种原因,商品即将过期变质,产品要面临毁损,不知道这种情况能否有税务筹划的空间。小盈分析:这种情况要从认定是否为正常损失方面入手。
【分析】
税法规定,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在进行记账报税时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为非正常损失,那么12.8万元的进项就不能抵扣,企业就需多缴纳12.8万元的增值税。
假如将这批货物进行贱卖,把它认定为正常损失的话12.8万元的进项就可以抵扣了,企业可以节省成本12.8万元。
【对比】
筹划前,非正常损失处理进项转出金额12.8万元。
筹划后,正常损失处理进项转出金额0万元。
【结果】
对于零售企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存货的毁损,我们采取贱卖方式比报废处置更为有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