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已由“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不少人认为,注册公司不需要实缴出资.这是一个巨大的利好。
第一,并非所有企业都可认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总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条例》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由其规定。也就是说,《注册资本预约登记制度暂行条例》是一般原则。但是,对于某行业性质的公司(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条例》。
再一次,即使企业符合认缴条件,不管是50万还是500万,都要在10年或20年内真正缴纳到企业经营中去,那就一定要进入公司对公账户,不管你分多少期。这是基本税法。这些上司写十亿、百亿,你虽然有为人类的宏愿,但你却真有那份本事,还得负起责任,不如实缴纳等待税务来找个后悔莫及!
所以,50万注册资金和500万注册资金的最大区别是什么,这就要从注册资金能起到什么作用说起!
一、破产清算。
大家都知道公司有破产法保护,就是公司经营不下去,不至于祸害家人,也不会搞的倾家荡产,无法生存。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所有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八十条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到期的出资。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最终支付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和发起人在未支付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支付预约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在公司注销解散或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不论股东出资的期限届满与否.债权人有权要求末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公司资产一百万,注册资本十万。请求破产保护,只赔一百万。例如:公司资产100,000,注册资本100万,而你这100万还没用完,那么就得用注册资本赔偿。在这一数额之外,法律保护个人和家庭,甚至其他公司,不再追究责任。
只是我国申请破产保护非常严格,很多人根本就申请不过,但这是真实存在的。这样做生意的都是原来选择注册资金较多的企业;
二、转让股权。
股票收益是股票转让价格减除已转让股票的原有投资价值(征税基础)后的收益,股票转让价格包含有实收资本,这是因为,在与采用市场评估法评估公司净资产不一致的情况下,股票转让价格按净资产法定价,而净资产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末分配利润的总和,因此,股票转让价格包含了实收资本。在此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当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时,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也等于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
第二,当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时,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根据前面的账务分析是不进行账务处理的,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即股东向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
第三,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时,如果在股权转让生效之前,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已缴足,则该已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必须包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而股权转让的收益是股权转让价格中的注册资本;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前,股东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仍未缴足,则该股权转让的收益必须由股权受让方在接受股权后继续补足,而该已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则不应包含在股权转让的收益中,因为股权转让的收益是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注册资本。
因此,个人注册公司,写注册资金时,一定要注意!认缴制度下,注册资本并非公司越大越好,从表面现象看,企业貌似很有实力,但久而久之,就不能实际出资到位,影响企业的经营信誉,会带来一系列法律责任。要注重两者兼顾,既可以显示现阶段做生意的实力,也可以保护自己的破产风险。后来扩大规模,再增加资本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