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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涉票虚开再出新规,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涉票虚开案件时有发生,既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涉票虚开再出新规,7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实施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规则的变化点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规则的变化。

  1.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这是实现发票流与货物流同向流转的前提,也是实施“以进控销”的首要规则。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通过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且清单中“规格型号”栏的填写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则。

  2.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规格型号”栏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才能确保该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回退至销售方,从而不影响该车辆的再次销售和开具发票;如果仅涉及销售折让,那么“规格型号”栏则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可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但这需要企业事后手动完成发票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票据关联,会降低下游受票方获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属于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热点问题汇总

  为了确保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应变化,网校整理了大家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起实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机动车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答:机动车发票共分为两类: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开具机动车发票有哪些情形?

  共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种情形: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的销售方有哪几种类型?

  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例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

  2.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例如,某品牌4S店。

  3.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之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例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问:发生开票有误、销售退回等情况,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前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但有3个例外的情况:

  ①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②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③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上述第②类情况下,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注意:1、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问:若丢失机动车统一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消费者如果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办法》对机动车类发票作废有什么要求?

  答:已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作废,需进行红冲处理;尚未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纸质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纸质发票污损等情况下可以空白作废。

  问:2021年5月1日之后,机动车销售统一票面调整之后,之前申领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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