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深圳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若部分股东下落不明,则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有意停止经营,要公司注销,其实很多人觉得公司注销比较麻烦,更何况股东找不到,下一步,前海天盈财务代理记账报税公司带大家看看深圳公司注销可是股东找不到应该怎么做?
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
如果其为股东,且其持有超过三分之二股份,则可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然而,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做出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投票率有特别约定,且不低于三分之二,则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方可作出有效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应以已知的通讯方式通知未透露的股东,并须在报上公布。两个月内得到通知。
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一名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3,或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比例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持有公司表决权超过10%,则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能以其他方式解决问题,致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以看出,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能够证明上述四种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强制解散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小组。
三、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时,请法院指定债权人进行清算时,应指定清算小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若非股东,而公司债权人的,当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时,法定代表人可请求法院指定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类似地,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
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申请破产,其他股东也可以要求法院对公司破产清算。
该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因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其他股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破产清算。
前海天盈财务代理公司提醒,公司经营应该有始有终,如果不能经营就下定决心注销,千万不能因为一件事就把公司不放在眼里,要不然不但要罚款,还要罚钱。公司注销找前海天盈财务代理公司,帮你解决所有繁杂流程,快速办理,高速见效。